半步天涯 发表于 2014-8-2 10:07:39

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对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为了提离开庭审理的实效,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设置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主要的事项之一就是要让当事人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证据交换由当事人启动,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我国目前的证据交换制度吸收了国外民事诉讼中的类似制度。如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但又与美国的证据开示不同,最大的不同有两点:其一,我国的证据交换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此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但该证据交换一般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其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即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而我国的证据交换不包括强制性开示。法律教育網
  2.制度背景。
  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随着程序正义重要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民事审判的公开性也显得日益重要,其具体体现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和证据质辩的实在化。但由于没有完善的开庭审理前准备程序,直接将证据在开庭中提出并予以质证、认定加重了庭审的负担直接影响了庭审的效率,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防御,往往使正式庭审程序成为预审程序。要提高庭审的效率,就必须有证据交换制度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开庭审理时彼此了解对方的证据。也便于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证据问题进行整理。1993年最高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提倡在开庭前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核对。在以后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中也多次提到进行证据交换。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些精神,相继试行证据交换制度并积累了一些经验。最高法院正是根据民事诉讼的需要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在《证据规定》中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使证据交换规范化和合法化,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
  3.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
  交换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助于诉讼争点的整理,明确争点所在。在诉讼实践中,仅仅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往往难以明确争点,对争点进行整理。因为争点的明确需要借助于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在没有较充分地交换证据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较全面地了解争点,不能把握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争点,便不能集中进行审理。
    (2)有助于进行证据整理。证据整理就是当事人和法院三方对能够了解证据资料的种类、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的来源等,以便当事人实施证据抗辩,便于法院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
    (3)有利于防止诉讼上的“突然袭击”。诉讼上的“突然袭击”因为有违诚实信用而被认为有损程序正义。证据交换就可以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更好地进行证据抗辩准备。
    (4)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和解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减少成本。证据交换能够使当事人清楚了解请求和抗辩依据的事实,在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自然估量胜诉的可能性及时进行和解,进行诉讼必然要消耗双方当事人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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