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安排并实施拍摄“小三”裸照 四被告人皆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
妻子为斗“小三”,指使他人强行闯入“小三”住宅并拍下对方裸照。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刘某、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同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曾给被告人唐某及其丈夫罗某开车,知道罗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包养情人陈某。2013年11月,蔡某因经济拮据,遂将罗某在外包养陈某的事告诉唐某,想以帮助处理其丈夫包养陈某的事情为由从中获取钱财。两人通过短信商定,由蔡某到陈某家中追回罗某给陈某购买的所有物品和获取陈某的头发及裸照,唐某承诺事成后给予蔡某一定数额的报酬。 2014年1月18日,蔡某认为自己不便出面,便邀集被告人刘某、宇某一起策划实施方式。1月19日,蔡某从唐某发来的短信中得知罗某在长沙不回常德后,便纠集刘某、宇某和“阿华”(身份不详)从长沙租车赶到常德市武陵区。经策划,由蔡某先带刘某、宇某到常德市水产市场确认陈某是否在单位上班及跟踪其所驾驶的车辆。然后,由刘某、宇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头套、口罩、透明胶带等物品潜入陈某居住在该市某小区的楼梯间等待时机,蔡某和“阿华”负责在该小区外窥测陈某动向。当日晚上8时许,刘某、宇某见陈某回家开门时,便强行将陈某推入房间内,并采取捂口、用胶带捆绑等方式将陈某控制在床上,脱掉其衣裤,由刘某按住陈某,宇某随即拿出手机拍摄陈某五张裸照。正当刘某准备从陈某手机储存卡内获取罗某与陈某的通话记录及短信时,恰好罗某打来电话。因惧怕事情败露,三人立即和在小区楼梯内等待的蔡某联系,一起逃离了现场,连夜租车返回了长沙。1月21日,蔡某给唐某打电话,并发给唐某一张陈某的裸照,告知事情已办好,请求给付报酬,但唐某直到案发既不接电话,也未兑现承诺。1月25日,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刘某、宇某、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禹爱民 通讯员 谭新杰)何谓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概念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保护个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窥探与干扰。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渔民家居的船只,也视为住宅。非供人居住的办公室、仓库、剧场、车间等不是住宅,不属本罪侵害的对象。所谓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住宅。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权人即主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还可以是宾馆、招待所客房居住的客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即侵入者无权又无正当理由"如果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或滞留在他人住宅不退出,不得谓为非法。例如,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扣押财物等职务行为的,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侵入”、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二,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不肯退出,就拒不退出的侵入而言,行为人虽是经住宅主人同意或默许进人的,但住宅主人既已要求退出,仍滞留在内不肯退出,实质上和未经许可强行侵入的行为没有区别。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规定有“不退去”罪,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状中明确规定了“经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观行为,本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能将这种不作为排除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畴之外。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即行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并非恶意的,因主观上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就不构成本罪。如闯入他人住宅是为了进行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人等其他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罚。 三、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非法搜查罪一样,非法侵入作宅行为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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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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