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故事 发表于 2014-8-14 15:53:56

十八年前买的房十八年后被查封——不动产无登记不确权

   案情回放:        

       十八年前,李某为方便孩子上学,向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慈溪市区的房屋,付清房款后,王某便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由于当时缺钱,李某并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房产仍在王某名下。时间一长,李某便将此事忘了。  十八年后,王某因借贷纠纷被人诉至慈溪法院,并于2014年4月中旬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了王某的财产情况后,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李某看到自家门上的封条一头雾水,仔细看了裁定书上的名字,才想起自己的房屋至今还在王某名下!  于是李某马上找到王某要求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此时王某才想起该房产还在自己名下,急忙让李某先向法院反映情况,执行法官在审查了该房屋的真实情况后,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  李某终于松了一口气,再三催促王某配合他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工作繁忙,王某和李某总是不能约定准确的时间。经人指点,李某于2014年5月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王某不乐意了,第一次开庭时,气愤地扬长而去。  法官在了解了其中的曲折后,再一次组织双方面谈,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沟通好,不要因为一时之气,而将事实清楚的问题搞复杂了。此后,李某真诚地承认了自己错误,并得到了王某的谅解,王某同意配合李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最后,李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我国对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李某18年前交易房屋时法律意识薄弱,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谁付清了房款,房子就属谁的了。这样的认知导致18年后房屋还在王某名下,进而发生了上述纠纷。  借此案提醒大家,不论是买卖、转让还是赠与等,如果要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都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秀坤 王颖


乡村往事 发表于 2014-8-14 16:06:22

       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烟火的光芒 发表于 2014-8-16 08: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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