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计算呢?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误工费的立法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其中“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里的“实际减少”应作如何理解,同时,在诉讼中应如何举证? 你是律师? 我们已经知道:误工费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但是,关于误工费的证据方面,我们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这体现证据上,就是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收入状况: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体现在证据上,就是单位出具的误工工资证明(特别注意:并不仅是收入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税单。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般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受害人对此不用过多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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