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雨 发表于 2014-8-19 16:35:13

男子称托运丢失名表索赔近60万 不能举证仅获赔千元

       央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因托运行李中两块价值7.17万欧元的名表丢失,杨先生将承运人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59.2万多元。昨天(18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难以确定两块名表在托运行李箱中,法院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判决汉莎航空承担不当运输给行李箱造成的损失1000元,同时驳回了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先生在起诉中说,在去年1月1日,他在德国法兰克福宝齐莱以2.47万欧元的价格购买了百达翡丽女表一块,以4.7万欧元的价格购买了宝玑女表一块,14日乘坐了汉莎航空的LH720航班从法兰克福飞抵北京,到了首都机场之后发现托运的一件新秀丽行李箱丢失了,三天之后航空公司才派人将遗失的行李箱送到他的住处,查验后他在行李单空白处注明了收到行李箱后打开发现两块表丢失,一块百达翡丽女表,2.47万欧元,一块宝玑表,4.7万欧元,表的说明书和发票一同丢失,箱子上的锁已被撬开,锁丢失。杨先生认为现在他行李上贴有表明行李有,行李里面有退税商品的标签,他购买手表的退税单上也有海关加盖的印章,他也收到了退回的退款,这些证据就可以证明他行李箱内存放了丢失的手表。       法院首先在审理的时候认为,双方所在国,也就是我国还有法国、德国都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而且出发地目的地分别在公约的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所以这个纠纷要使用这个公约来处理。关于他的手表是否因托运丢失,法院认为,行李上的海关印章标签并没有注明行李名称,而且根据退税流程和杨先生目前的举证,法院对于全部的退税商品在获得海关退税章后是否必然全部办理托运,不能形成排他性的判断。因为有可能是放在手提行李的,况且因为这个退税的商品另有西服一套办理了托运,所以海关出具的行李标签存在仅针对托运的西服,而并非涉案手表出具的标签的可能,而且杨先生在入境时也没有向海关申报超值物品。通过这些情况难以确定他主张的两块手表在托运行李中,认为他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他的行李箱的损失,损失是一千元,同时驳回了其他诉求。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男子称托运丢失名表索赔近60万 不能举证仅获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