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xy 发表于 2014-8-25 15:36:42

买狗纠纷二则: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规则——交付主义!

                                          小狗怀孕被卖狗宝宝归谁? 为争狗崽咨询司法
      信报讯(记者赵磊通讯员佟颖)近日,李某对好友王某从他那里购买的京巴母狗产下小狗一事大感意外,并且多次向王某索要小狗。而王某认为既然把狗买回家里,那么它所产下的小狗也应属于自己,因此拒绝交出小狗。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为了早日解决问题,李某来到新村街道司法所进行咨询。
  据李某说,他当初将狗卖给王某时并不知道那是一只孕狗,否则会等到产完小狗再卖。如今眼巴巴地望着小狗又喜爱又心疼,最主要的是失去了挣钱的好机会。随后,新村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地给予了解答。
  对此,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说,这起纠纷涉及原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孳息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在不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谁对原物享有所有权,就由谁享有孳息物。但在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原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孳息物所有权随原物所有权一起转移。也就是说,当李某将狗卖给王某时,狗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王某拥有狗的所有权。交易时,双方也未就将来产狗崽一事进行约定,因此王某对狗宝宝享有所有权。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2004年05月13日)

Suxy 发表于 2014-8-25 15:39:41

                                             买了孕狗交付时已生产狗崽应归谁?
       季女士问:  初夏,我家的宠物狗走失了,我内心非常难过。后来,朋友金先生表示愿意将他家那只正在怀孕的狗卖给我,彼此谈妥了价格。但就在我打算将狗牵回时,那只狗居然流下了眼泪。金先生妻子见状提议,它马上就要临产了,让我干脆等它生育满月后再来付钱抱走。我觉得有道理,便同意了他们的建议。  时过一个月,我赶到金先生家,向他付了钱,准备将大狗和狗崽一块抱走。这时金先生说,他卖狗时,并未说过连同狗崽一起卖给我。我们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请问:那只狗崽究竟应当属于谁?  本报作答:首先,你所问之事属于民间纠纷琐事,希望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应即时履行,而你和金先生就狗的买卖事宜达成了口头合同,但该口头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此外,当初你们双方商定买狗时已预见到狗即将生产,本来双方应当就狗崽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没有就此作出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因此,狗崽的所有权应当属金先生所有。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朱泽军(2014.08.25)

乡村往事 发表于 2014-8-25 15:57:12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规定。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但如果买卖的不是一般的货物,则届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即是。   孳息之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故很多国家有关买卖合同法律都规定孳息收益人的确定与标的物的交付相联系。如大陆法系的日本民法典第575条规定:“未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产生率息时,孳息属于出卖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本条亦采用此原则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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