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出台《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
近日,浙江省司法厅出台《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司法鉴定需求。《规定》明确,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先行提供司法鉴定的法律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规定》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且该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张权益过程中,确需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如当地无相应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书面联系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指派,或报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规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指派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应与受援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注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因客观原因无法予以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告知受援人和受理申请、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无法鉴定的原因。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先行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计算的金额开具发票交付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处理,并及时向受理申请和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说明原因。
《规定》规定,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后30日内将鉴定补贴汇入司法鉴定机构银行账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定。案件办理机关决定司法鉴定费用由非受援人承担的,受援人应当将获得赔偿的鉴定服务费用交付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鉴定费发票金额补足司法鉴定机构。
《规定》要求,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并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法援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不用先垫钱了 《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9月1日起实施
老张打工受了工伤,想要通过诉讼维权,得知事先得做个伤残程度的司法鉴定。但他打工攒的那点儿钱,都用来支付医药费了,鉴定费从哪儿出呢?依照9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老张们”就不会有这样的后顾之忧了。
省司法厅于近日出台的《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司法鉴定需求。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援?
《规定》指出,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且该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张权益过程中,确需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强告诉记者:“这里大致包含了两种情况。一个是还没有打官司,准备鉴定了伤残程度之后确定赔偿标的额,为今后通过法律援助打官司找个依据的;另一种是已经在法援维权过程中,但之前没有做过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需要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怎么办?
《规定》明确,如当地无相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书面联系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指派,或报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鉴定费用由谁出,怎么出?
《规定》指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后30日内将鉴定补贴汇入司法鉴定机构银行账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定。
此外,案件办理机关决定司法鉴定费用由非受援人承担的,受援人应当将获得赔偿的鉴定服务费用交付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鉴定费发票金额补足给司法鉴定机构。
陈伟强说:“以往,司法鉴定的费用需要由受援人自行垫付,胜诉后由对方在赔偿款中补足。现在则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先行垫付,并在胜诉后代国家收回,切实减轻了受援对象的负担。”
来源:浙江法制报 记者 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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