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月,56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昨天,宁波中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称,从2009年至2013年5年间,宁波两级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200件316人。其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从去年10月开始突破零发案量,迅速攀升至46件56人。一直以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多发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几类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3.5%。但从去年10月开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总案件数中占有的比例越来越高。
“2009年至2013年9月近5年时间里,宁波两级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一直为零,但在去年第四季度,这个数字变成了3件4人,今年1月至7月增长至43件52人。”宁波中院刑庭庭长陈峰称。也就是说,在过去10个月的时间里,有56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据介绍,触犯污染环境罪的门槛以前非常高———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去年6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降低和新增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比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超过国家(省级)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司法解释颁布后,相关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造成此类案件大幅增加。
记者了解到,按照“五水共治”活动的要求,去年底以来,宁波全市部署开展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专项行动,被查处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已陆续起诉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集中于鄞州、余姚、慈溪和奉化,鄞州法院判处13件,余姚法院判处12件,慈溪法院判处9件,奉化法院判处8件,镇海、北仑、宁海、江北4家法院各判处1件。
74%的案件作案不到1年即被查处,有2件作案接近7年才被查处。46件案件中,42件为电镀小作坊排放污水中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据介绍,法院量刑一般在6个月至一年零6个月,并处数千至几万元不等的罚金。对于一些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的罪犯,法院还尝试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罪犯在缓刑期间从事原来工作,目前共有3起案件适用了禁止令。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沈路峰 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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