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咨询:你好!
我与李某(男)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3年8月,我丈夫李某与另外一名女性朋友发生男女关系,被我发现了。现在我想去法院起诉离婚,能拿出我们当初签的协议要求李某补偿我30万元吗?
马某
解答:
马先生:
你好。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与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因此,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再者,法律允许的是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除《婚姻法》规定的几种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以外,都是一些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也不在列举之中。
婚姻法也确实规定了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是指财产经约定后即已确定归属于具体的某个人,而不是像你们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说的补偿。综上所述,你与李某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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