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1-13 21:30:05

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村民陈某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中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1个月,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去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发纠纷。
   
   问: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陈文清 发表于 2010-1-20 21:57:13

   答:
   
   1、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法定或约定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2、本案中,依民法理论,陈某为无权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时是在交易所进行的,并且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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