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怎么办?
我和他是同事,这个同事是外地人,当时银行来卡时,没有很清楚的说明“对担保人”这个单子的意思,我在毫无知情的情况下,签了我的名字和我的身份复印证,我到现在还是糊里糊涂的。现在银行催着我来还钱,我这里才知道,
后来我想尽一切办法,找到他的亲阿姨住所,(已经在宁海买了房子)。跟他亲阿姨要了他侄子的电话号码,
并且把号码给了银行,银行电话打去,让他尽快还钱。可是现在一分钱都没有还,欠银行6000左右的钱。
我想要报案,不知道怎么跟公安局的人说,名字是我签,身份证复印件是我的,当时可以说是在骗的情况才签的字,我真的是一点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写的。
我应该怎么办,哪位律师能帮我一下。
本案的关键:
首先,要判断你的签字行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有“你的同事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你)承担保证责任”等约定,即为一般保证。如果有“连带责任”字样,即为连带保证;若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其次,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则无此项权利。
先诉抗辩权的含义:(1)、是你(保证人)对抗该银行请求的权利;(2)、也是你在该银行与你那位同事之间借款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你同事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前,对该银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是属于连带保证,那么,你的那位同事在约定期限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该银行则可以要求你那位同事还款,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你)承担保证责任。
至此,我想你应该已知道怎么办了吧!
现在银行根本就没有给我看过这个“担保人”这个单子,我到现在也不知道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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