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抚养费还需付教育费吗?
案情: 2006年1月,因性格不合,结婚两年的柳女士和朱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儿子小康由柳女士抚养,朱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 到了2014年,儿子小康要上小学四年级了,柳女士发现前夫每月300元抚养费远不能满足孩子的需要。于是,柳女士以小康的名义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朱先生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并补偿小康自幼儿园至小学三年级教育费的50%共计25000元。 庭审中,朱先生表示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但他认为抚养费应当包含教育费,而且柳女士在给小康报兴趣班之前未从与朱先生协商过,因此不同意支付之前的教育费。对此,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呢? 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朱先生已按照约定支付每月300元抚养费,无需再单独支付教育费。因此,对于柳女士要求补偿教育费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至于增加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小康的实际需要、朱先生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朱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小康18周岁止。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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