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同居 法院判决前妻无法享有财产
夫妻离婚后仍有一定感情,这种藕断丝连的关系或许可以完整的家庭生活,但是面对今后的财产纷争该如何认定呢?日前,苏州市昆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后同居分割财产的案件。
庞虎(化名)和刘阿妹(化名)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2010年左右,经亲戚朋友及女儿劝说,两人重归于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共同居住在一起。2013年以来,因女儿读大学不在家居住,庞虎和刘阿妹两人又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其间,庞虎多次赶刘阿妹离开他们居住的房子,但刘阿妹认为两人虽然没有再次登记结婚,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对房屋的装修、屋内电器家具也有出资数万元,即使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庞虎,她仍有权利居住。两人相持不下,庞虎只好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刘阿妹迁出其所有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庞虎的父亲庞某老房拆迁安置所得,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庞虎名下,刘阿妹当庭也承认了其与庞虎并非该房屋的共有权人。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被告刘阿妹十日内迁出涉案房屋。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离婚,虽又共同居住,但并未登记结婚,并非夫妻关系。刘阿妹以其在房屋装修、家具电器等方面支出了相关费用,但这些费用支出不是其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法定理由,刘阿妹可另行主张此费,但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对于庞虎要求刘阿妹迁让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江南时报 者 纪树霞 通讯员 许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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