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非合同 违法须担责
[问题] 江东某企业的项先生问:去年夏天,职高毕业生小余到本人的公司应聘后被录用,公司向他颁发了聘书,约定聘用期为一年。本人经营的是一家小公司,在与小余口头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小余聘期届满,本人要求小余离职。但他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本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由于公司向他颁发过有劳动合同效力的聘书,本人拒绝了其要求。问,本人的做法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聘书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呢?若是,公司可不必向小余支付两倍工资,否则,应每月向小余支付两倍工资。 根据项先生所述,我们认为,贵公司向小余颁发的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首先,一般而言,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其公司希与小余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小余对此可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也可拒绝接受。接受意味着承诺,双方据此签订劳动合同。项先生公司所缺少的正是最后一步。其次,聘书一般不具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聘书内容若具备上述条款,劳动者也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之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该聘书可视为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因此,项先生公司对小余所颁发聘书只是对聘期作了约定,并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不视为劳动合同。 (来源;宁波日报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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