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不明,超市被判退一赔十
食品标签不明,超市被判退一赔十法院说,“知假买假”已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海曙一家超市因为上架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近被一名地摊摊主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
庭上,超市质疑对方是一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但今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相关规定,“知假买假”已经不能成为超市对抗职业打假人的“护身符”。
21日,超市因审查不严,被海曙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自称“地摊摊主”的顾客姓邓,80后,安徽人。
他从去年5月29日开始,在该超市购买了各类食品,持续半年左右。这些食品总价近2000多元,都开了发票。
买下这些食品后,邓先生发现这些食品在标签上都或多或少有问题,不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比如,“美国杏仁”实为“巴旦木”。他认为,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美国杏仁”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已构成欺诈。随后,邓先生依次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工商部门经过查证,发现这些商品的标签要么是该标注的内容没标注,要么是没标注的却突出宣传,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先后对超市作出了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超市没有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反而对邓某的身份提出了质疑。
今年5月,邓某向海曙法院起诉,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他购买这些食品,分别进行退一赔三或是退一赔十。
第一次庭审后,超市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是关于邓某在工商部门多次投诉的材料,包括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10张、投诉登记表6张、举报登记表1张、终止调解书2张,试图证明邓某并非一般的消费者,而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但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定了邓某的消费者身份。
最后经过合议庭评议,海曙法院支持了邓某的部分诉请,判决超市向邓某退回货款1800元,并赔偿邓某1.5万余元。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陶琪姜 历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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