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公司业务员挪用货款获刑
海南省海口市一公司业务员何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公司货款14134.7元占为己有。今天,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2013年5月,何某到海口某公司工作,负责海南省儋州市、澄迈县、昌江县等地区的销售管理和对账结款工作。2013年6、7月,何某收取货款20654.7元后,未上交给公司,私自将该货款用于个人花费。除去何某未领取工资以及报销费用,何某共计侵占公司货款14134.70元。案发后,何某将所侵占的货款归还公司。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邢东伟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
相关常识: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侵占行为(侵占罪中的“侵占”)。
1.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4)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行为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2)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3)数额较大:以5000元至l万元为起点。
3.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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