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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出解释:父母姓外可选其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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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4: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新网北京1027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中国立法机关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向会议作民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的说明。

  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实践中存在对上述规定理解和执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也不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针对现实问题,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释明法律含义,是必要的。”信春鹰说。

  信春鹰表示,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实践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抚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信春鹰表示,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信春鹰说,此次解释(草案)内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有其他正当理由。

  信春鹰表示,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草案还明确: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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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5:05: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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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0: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民选取姓氏正当理由需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选取姓氏的例外情况中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不违反公序良俗。
  原解释草案规定,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规定弹性较大,建议加以限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有其他正当理由”修改为“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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