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承接儿子债务 拒绝履行被判败诉
案情 2012年3月,应某向郑女士借款15万元,用于企业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由于各种原因,在借款期满时,应某无法归还。 为此,郑女士多次到应某家追讨,并提出建议,该欠款可先由应某父亲代替偿还。于是,应某把父亲和郑女士约到一家茶室,一起协商还款事宜。应父同意其儿子的提议,向郑女士出具了欠条,承诺今年6月底前还清这笔欠款。但直到7月底,应父并没有按照约定把钱还给郑女士。为此,郑女士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父归还借款。 法庭上,应父辩称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儿子应某,由于当时郑女士催得急,所以才写下了这张欠条,他认为,该欠款仍需其儿子应某归还。 说法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应父单独出具欠条,表明其愿意替儿子应某归还所负债务,而且应父出具该欠条得到了郑女士的同意,因此该欠条真实有效。原告郑女士依此欠条起诉应父偿还借款,而应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应父归还借款15万元。 (来源:宁波日报 洪森)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规定。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应当指出的是,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二、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做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三、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暇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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