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未出售,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2002年起物业公司就开始对北仑海琴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然而小区内有一套房子直到2007年才出售。这套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应该由谁支付?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地产公司支付。2002年8月,佳佳物业管理公司与宁波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海琴园小区实施初期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02年7月2日起至该小区交付使用后两年。委托期满后,佳佳物业与海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继续承担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去年底止。双方约定的服务费为:多层住宅综合服务费每月0.8元/平方米、日常维修费为每月2.4元/平方米。
然而,海琴园有一套商品房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25日期间,一直空置着,因而也无人缴付该套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曾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物业费。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北仑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作为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小区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买受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遂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佳佳物业公司支付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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