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1-28 20:18:08

公路堆物引发的赔偿案

  [案情简介]

  某交通工程公司承接了一个立交桥的施工工程,并设立了工程部。今年9月30日凌晨3点,俞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工程施工处附近时,撞上了工程部堆放的枕木,造成摩托车损坏及俞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工程公司占用道路施工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清除障碍物,而俞某在雨天夜间行驶时未降低速度、疏忽大意,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俞某受伤后去医院就医,并经鉴定机构鉴定,其右肩部外伤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右肩功能受限,为十级伤残。工程部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但对最终赔偿数目未能与俞某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俞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的50%,共20507元。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工程公司支付赔偿款19000元,俞某撤销起诉。
  
  [案情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如未按照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施工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在,各种施工项目很多,工程承建单位一定要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如因此引发事故,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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