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998878 发表于 2010-1-29 20:26:27

关于第三者的法律问题

一个男的有家室,可是外面有一个二十五岁左右的外地女子,
有那个女的电话号码,请问律师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严惩

陈文清 发表于 2010-1-29 21:04:58

  答复:《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特别注意:(1)、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向“第三者”主张。(2)、通奸、婚外情、卖淫、嫖娼等行为,其情节可能比一般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更为严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可能会非常深,但由于《婚姻法》第46条对这些行为没有列举,所以,通奸、婚外情等行为在目前尚不能确定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第三者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