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逃债贱卖房 妹妹购房成被告
姐姐逃债贱卖房 妹妹购房成被告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应撤销2014年11月24日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林超方 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债务人还需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复印费等费用。案情:2011年6月26日,鲍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此后,于同年9月26日归还15万元及利息。经多次催付无果,王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鲍某、陈某(鲍某之妻)分三期偿还王某借款本息共计40万元。
但是,调解后鲍某、陈某并未还款,王某无奈之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鲍某名下无财产。这时,王某才得知鲍某与陈某已于2011年12月7日调解离婚,并将涉案财产分割给陈某所有。王某还查知,2012年10月8日,陈某将涉案房屋以20万元低价卖给了其妹妹,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因此,王某怀疑陈某及鲍某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达到无财产可执行的目的。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陈某姐妹对于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由陈某承担。
审理中,陈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妹陈述证实:涉案房屋系第三人向陈某购买的,支付购房款108.8万元,有工商银行的凭证和被告出具的收款凭证为证。王某则认为,陈某妹妹提供的银行凭证与房屋买卖交易时间不符合,不能证明其主张。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陈某姐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 陈甲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某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打印及复印费60元,合计5060元。
评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明知应履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还款义务,却将公开市场价为108.8万元的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其妹,致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境地,在没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情况下,客观上已造成涉案债务无法履行,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
同时,陈某姐妹在发生转让行为时,其妹应当知道出让人陈某的明显低价转让行为是一种非正常的交易,与通常交易习惯相悖,交易的结果必然会损害出让人的利益,且双方系姐妹关系,足以表明其妹在房产转让交易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另外,陈某姐妹间的上述转让行为,显然已危及王某权利的实现。陈某妹妹辩解房屋经正常的程序以价款108.8万元转让,但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付款情况因次数过多、时间跨度过长,不符合当地一次性随契付清的民间房屋交易习惯,且不排除双方存在其他原因而发生的资金来往。
最后,王某要求陈某承担因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打印及复印费60元,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9_295:}先站好,再看帖 唉,类似这样的事件还少吗 蛊世 发表于 2014-11-25 08:40
先站好,再看帖
请坐好!慢慢看。
蛊世 发表于 2014-11-25 08:42
唉,类似这样的事件还少吗
不少!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4-11-25 17:24
请坐好!慢慢看。
渴了,能不能给点水?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4-11-25 17:25
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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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世 发表于 2014-11-25 21:30
渴了,能不能给点水?
小二,贵客,上好的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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