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不断的红尘 发表于 2014-11-25 14:26:45

女子坐电动车后座受伤获赔17万元

  2014年11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女子李某坐他人电动车后座遇三车相撞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南昌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给付原告李某17万余元。
  2013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南昌市抚河中路里洲小区门口段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往南逆行,与余某由南往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原告李某)发生相撞,原告左侧倒地时,恰遇被告张某驾驶公交车由南向北经过时相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8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万余元(其中被告王某垫付了12300元)。
  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本次事故经调查取证,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是王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对前方动态掌握不足,其行为违反《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张某驾驶车辆未认真察明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李某无责任。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损伤评定为伤残九级。2、被鉴定人李某右眼睑及眼眶畸形修复费用限定在捌万元整。另查明:被告王某在被告南昌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处内部承包了品牌快递南昌市西湖区范围内的业务。被告王某是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
  肇事机动车公交车所有人为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被告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该车辆在被告某财保南昌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李某为非农业户籍。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对前方动态掌握不足,与由南往北正常行驶,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导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面的原告倒地,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王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认真察明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导致原告与机动车相碰,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张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认定准确,予以采信。由于被告王某在被告南昌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处内部承包了品牌快递南昌市西湖区范围内的业务,被告王某是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虽然被告王某与被告南昌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对内是承包关系,但对外,被告王某运送快递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南昌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南昌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张某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由于肇事车辆公交车已在被告某财保南昌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某财保南昌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南昌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按60%和40%的比例分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吴云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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