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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一方借钱是否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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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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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1: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最终于20139月协议离婚。这事对10岁的儿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影响,学校老师向张先生和李女士反映后,两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决定继续住在同一屋檐下,以缓解儿子的情绪。
  20144月,张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老朱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因张先生无力还款,老朱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诉讼中,张先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李女士却认为,该笔借款系离婚后张先生的个人借款,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李女士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点评:
       首先,本案原告老朱与被告张先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张先生应归还老朱10万元借款。
  而李女士与张先生已于去年离婚,本不应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项的法律基础,但基于两人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老朱无法知晓两被告已离婚。正是基于这个事实老朱才向被告张先生提供借款,且李女士平时保管张先生的银行卡,有多次取款的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李女士为本案的共同还款人。
       来源:通讯员 慈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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