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14-12-19 11:42:33

借了20万的债务人“消失”了 债权人找担保人还钱被法院驳回

     案情回顾:
  2013年1月,戴某和应某一起找到马某,希望马某借款20万元救急。马某自己经营一家小厂,手头上有现金存着,便爽快地答应了,并将2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戴某。
  借条上写明,戴某向马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截止到2014年2月还款。应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然而借款到期后,戴某由于经营企业失败已不知去向,企业也被法院查封。马某想起当时应某是作为担保人签字的,于是转而向应某追讨借款。
  今年9月,马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20万元,赔偿损失1.5万元。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马某和应某之间的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马某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应某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截止到2014年8月。但马某是9月才起诉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应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因此应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因此,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卢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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