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而起官司不少 安全驾驶最重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因车而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车主还是驾驶人,面对车辆的使用及管理,都应该小心再小心。擅自开他人车辆出事故负全责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是否存在隐患?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1月4日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2014年7月9日晚,张某骗取朋友李某的车钥匙,擅自驾驶李某的车外出,在小区门口倒车时,不慎撞倒杜某,后杜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鉴于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赔偿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再向被告人张某追偿。
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对被告人张某的驾驶行为不知情,对该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张某事先征得车主李某的同意,李某就要承担连带责任,面临着十几万的连带赔偿责任。
哈密市法官提示称,在日常生活中因借车而惹祸上身的事并不少见。对于非现场查获的车辆违法行为,如果不能确认违法的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一律以车辆所有人的名义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把车借给别人,如果找不到违法者,被罚的可能就是车主了。
车不是不能借,但应做好事前防范,签订一份权责明确的《机动车出借合同》很有必要,只要合同中对出借时间、借用人、借用时权责利作出了明确约定,就为双方的借用关系上了保险。
货物起火,车辆挂靠公司有责?
什么都不知道,自己就成了被告,今年1月4日,乌鲁木齐某公司老板李寒在法庭上心里很不是滋味。
2014年6月,鲁斌打电话联系陈斌运输红花籽油到吉木萨尔县,当车行至天池岔路口时,意外发生火灾,导致车上货物部分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12月,鲁斌将陈斌和陈斌车辆挂靠公司老板李寒一同诉至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寒辩称,虽然陈斌的车确实挂靠在其公司运营,但其没有与鲁斌签订过运输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陈斌与李寒的公司虽然存在挂靠合同关系,但李寒作为承运车辆的登记车主并未与鲁斌签订运输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故判决陈斌赔偿鲁斌货物损失,并驳回了要求李寒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目前,有的车主与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只为了各取所需,而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却难以明确,这对双方都存在隐患。
在车辆挂靠之前,车主和公司双方,一定要签署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制定连带赔偿责任条款时更应注意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免一不小心“引火烧身”。
多车相撞应第一时间取证 2014年2月21日,杨明与未婚妻梅子去阿克苏拍摄结婚照,返回途中,后车尼亚孜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到了杨明的车尾,继而杨明的车由于惯性撞上前方古丽的车,引发了3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杨明受伤。
梅子报警后,立即下车用手机拍下现场情况,并将另外两辆事故车辆的车牌拍下,还录下了现场目击者的证言。
依据这些证据,交警部门当天就作出事故认定:尼亚孜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明、古丽无责任。
杨明向尼亚孜索赔,但对方一直拖延。梅子将对方告上法院,并拿出收据、病例和照片录像等证物。铁证如山,尼亚孜只好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多车相撞属于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原因多样,而在事故发生后,谁承担多少责任,由于事故车辆众多现场混乱,容易造成互相推诿和伪造现场的情况,影响到相关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将来的理赔。
在多车相撞后,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驾驶人应第一时间拍照取证,并留下目击者的联系方式。同时留取各项花费收据,以便在确定事故责任后,依法求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常建婷 刘银华 王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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