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朋友借钱 未及时还款遭非法拘禁40余小时
近日,临邑县的关先生生意经营不善,向朋友借钱,但没有按照约好的时间还款,竟被朋友拘禁40多小时,报警后才被解救。 1月8日,王女士接到一个“神秘”电话,电话那头称,“你丈夫关某现在正在我这里,你抓紧拿钱过来。”王女士起初以为这只是朋友开玩笑打的电话,也没有在意。两天后,王女士接到丈夫关先生打来的电话,从慌张的声音中王女士得知其被人控制在一个偏僻的门市之中。这才缓过神来,急忙报警。在接到报警后,民警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位置成功将关某解救出来,并当场控制4名犯罪嫌疑人,而此时的关先生被非法拘禁在该门市已40余小时。原来,关先生曾经经营着一家饭店,但后来因为效益不好资金周转不开而向周围的朋友借钱。于是就跟朋友李某借了钱并说一个月之后还钱。可是过了一个月由于生意并没有起色,借的钱并没有还上。李某就伙同其他3人将关某带至一门市将其非法拘禁。 目前,李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 杜彩霞 通讯员 刘原) 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才算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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