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医生私行美容服务 无证美容院被判赔偿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2 20:51 编辑女士在美容师的鼓动下付出14万多元尝试了一把“金丝美容”。没想到面部出现不良反应。仅仅拿回1万元的李女士将美容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美容院退还李女士金丝美容服务费13.4万元,赔偿14.4万元;并需承担已发生的医疗费、律师费、查档费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女士在某经济发展公司开设的美容中心长期接受美容服务。2005年11月,经这家公司职工孙某联系,找来持有医生资质的牛某为李女士进行金丝美容服务。李女士从经济发展公司的POS机上划卡后支付现金13.4万元,事后牛某交付孙某6000元,孙某将该钱款交付经济发展公司。2007年12月28日,孙某又收取李女士1万元,出具收据1张,内容为:收金丝美容订金。收据上有孙某及该店经理郭某的签名,加盖美容中心章。
2008年1月16日,孙某联系牛某到一家大酒店为李女士进行美容,被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查获。该局认为,经济发展公司美容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让持有医生资质的牛某为李女士做面部金丝美容手术,收取6000元费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经济发展公司美容中心做出相应处罚。10天后,李女士收到孙某退还的金丝美容订金1万元。
由于感到自己受到了欺诈,李女士将经济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退还近两年美容服务费36万余元,并进行同等数额的赔偿,另外还主张医疗费248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查档费180元和后续治疗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经济发展公司退还李女士金丝美容服务费13.4万元,赔偿14.4万元;赔偿医疗费248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查档费180元,对李女士其余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经济发展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经济发展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李女士做金丝美容,在总金额达14.4万元的金丝美容中,先期收取了相应费用1.6万元(其中1万元已退还李女士),因此经济发展公司应作为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发展公司明知其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仍为李女士实施金丝美容手术,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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