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3 21:50 编辑【案情】2003年8月25日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并于当日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出租合同。2004年9月10日,张某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半年,张某便要求退房,李某不同意退房,如果张某坚持退房,李某便要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李某。后来张某决定将该房屋转租给孙某,李某同意。孙某租住期间由于用电不当,导致短路,引起火灾,将房屋内的电器损毁。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以电器损坏不是自己造成的为由,拒不赔偿,李某便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赔偿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损失。
【点评】本案中,张某主张自己已经将房屋租给第三人孙某,孙某对房屋造成的损坏与自己无关,让自己承担损失太不公平了,并且自己将房屋转租给孙某也是经李某同意的,所以,李某应该找孙某赔偿损失才对。而李某认为,自己虽然同意张某将房屋转租给孙某,但是自己当初是与张某签的合同,当然应该找张某赔偿损失了。其实本案的争论焦点就是张某将房屋转租孙某后,张某和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是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本案中的三个人组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李某和张某的关系,二者之间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是一种租赁关系;二是张某和孙某之间的关系,二者是一种转租关系。李某和孙某之间没有合同,二者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所以,李某没有直接找孙某而是找张某赔偿损失,是正确的。张某在赔偿李某后,有权利再要求孙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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