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2-23 22:45:26

提前退房,应如何处理?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4 20:26 编辑





问:2009年1月,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处闲置房屋租给一住户居住,双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5000元/年;租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今年7月,承租人要求提前退房,租金按实际居住的时间计算。甲不同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全额支付租金,请问甲的要求 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甲的要求完全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本案中,承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是出租人预期可获得的利益即租金。


CK内裤专卖 发表于 2010-2-24 14:03:37

我得去多补补法律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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