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2-24 20:16:02

妻子被撞丈夫代为私了 未经授权协议无效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4 20:17 编辑

      王女士被老李驾驶的轿车撞伤,在获赔900元之后其丈夫与老李达成了私了协议。后王女士继续治疗伤情,并将老李父子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余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9年9月的一天,原告从自家菜园骑自行车回家,路上被老李所驾驶的其儿子的轿车撞伤,自行车被撞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老李负全责,原告无责任。现要求被告老李及其儿子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96.20元。老李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老李及其子共同辩称:原告已经同意私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且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条件,故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王女士被撞伤后,其丈夫与被告老李达成协议,原告丈夫为被告写下字条,内容为“同意解决,私了。”被告老李给付原告900元。原告在诉讼中不认可其夫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后原告又在医院门诊治疗,被告以已经达成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丈夫未经原告授权与被告老李达成调解协议,因原告拒绝追认,此协议无效,故被告辩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解决完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的请求过高,由法院根据原告伤情和实际就医需要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予支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由此,顺义法院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1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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