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要拆除楼梯就得拆合同义务转移 需经债权人同意
黄某在余姚一菜场内经营一家店铺,生意还不错。2008年1月,菜场边的超市向黄某提出,想在他的店铺前搭建一个钢结构楼梯。为弥补搭建楼梯给黄某带来的损失,超市提出给予他一定的补偿,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中还约定超市经营终止时必须拆除楼梯。 2014年4月,超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超市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租赁终止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可根据需要不予拆除楼梯,同时承接超市与黄某之间的协议及所有事宜。 黄某坚持要超市按约拆除楼梯,但超市却以房产公司已承接所有权利义务为由,要求黄某与房产公司协商。2014年8月,黄某将超市诉至余姚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 近日,法院判决超市按约拆除楼梯。 评析: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黄某对超市和房产公司之间的协议并不知情,超市在未征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楼梯相关事宜交由房产公司承接,该约定对黄某不产生效力,因此黄某可要求超市按之前的补偿协议拆除楼梯。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陈文铮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