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雨 发表于 2015-3-24 15:14:02

少年:自古杀人偿命,你为何如此淡定?

       2014年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了一起血案,犯罪嫌疑人不满室友经常拿自己开玩笑,在宿舍里持刀捅死1人,捅伤4人,事后留在犯罪现场静待抓捕。近日,该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令人不解的是,这名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年仅15周岁,作案手法却超乎常人想象,异常冷静残酷。更为可怕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已充分预谋,并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然而为泄私愤,不敬生命,不畏法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并且事后坚信自己从监狱出来以后还是一条好汉!性恶如此,不禁令人悚然:少年,不过几句玩笑,至于取人性命?自古杀人偿命,你又为何如此淡定?  杀人经过  据承办检察官王亚喆介绍,犯罪嫌疑人张磊(化名)性格比较内向敏感,偏执偏激。2013年12月,跟随老乡从河北来到北京,在一家印刷公司打工,平时就住在公司的宿舍里,同宿舍的还有李鑫(化名)等5人。生活期间,室友们经常拿他开玩笑,这使得内心脆弱敏感的他非常难堪,从此怀恨在心。在室友五人当中,张磊对李鑫尤为反感,觉得此人狂傲自大,时不时嘲讽自己,一而再挑战底线,遂有杀害之意。  2014年1月,张磊买了一把刀,准备刀杀李鑫,但没敢下手。随后上网浏览,按照网上说明在宿舍利用日常生化用品制作毒气,企图趁室友熟睡之机进行毒杀,事后却发现没有效果。彼时,杀心已起,再难收手。次日上午,张磊再次趁5名室友熟睡之机,持刀扎向李鑫的脖子,将其当场扎死。为了杀人灭口,张磊还想扎死其余4人。但由于在扎死李鑫的过程中动静过大,其余4人有所警觉,故张磊没能如愿扎死其余4人,而将他们扎成轻伤、轻微伤不等。案后,张磊留在洗手间,点上烟,静待归案。  少年其人  据了解,张磊出生于河北的农村地区,自幼上学,成绩优异,自称“小学时一般都是前三名,最差的一次考第六名,如果考的不是前三名父母就会说我了,但我一直觉得自己学习不是很努力,但成绩不错”。小学毕业后,张磊到乡里的中学读初中,一开始住宿在学校,后因为抽烟等不良行为,被老师批评并被取消住宿资格。张磊称自己初中时的学习成绩维持了中等的水平,初中一年级时因为与同学的人际矛盾而留级,在重读初中一年级期间,坦言“自己仍无法与周围同学维持稳定的人际关系,感觉班里边没人能和自己说话,后来还和班主任产生了矛盾”,因此选择退学,父母对于张磊的这一决定选择了顺从的态度。退学后,张磊在家休息数个月,后跟从亲戚以及朋友在河北、北京等地的工厂以及餐馆打工,但因为对工作环境以及工作强度的不适应,未能持续性的从事一份工作,因而未能获得稳定的工资收入。  生活方面,自称在工作期间没有太多的娱乐活动,下班后会自己待在宿舍用手机上网,看一些玄幻类的小说,和朋友进行网聊,有时也会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案发前几日,张磊在自己的QQ空间上的状态有:  “心碎、点烟,一根接一根,当烟只剩下烟盒,我恶心的吐到将近吐血,再难受也比不上兄弟背叛我来的伤心”;  “血拼去,宁愿笑着流泪,不哭着说我后悔”;  “发了工资先买刀,弄死你再说”;  “突然发现一只狗,以前称呼他为朋友”;  “我希望有一个把我当回事的好兄弟,一个就好,我发誓,只要他要,只要我有,连命都放一边”。  案发后,张磊表示,“我知道盗窃、抢劫、强奸以及故意杀人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案发前也查过相关法律,知道如果自己做出这一行为会遭受严厉的刑罚,但是当时我已经向自己做出承诺要杀他们了,所以也就顾不上会判几年了。”  当被问及杀人后为什么不逃跑时,张磊解释道,“我觉得没有把他们全部杀人灭口,我逃跑也没有意义,我不逃跑还是属于自首。”原来,张磊事先在网上查询得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因此,张磊作案后没有逃跑,留在现场静待抓捕,具有自首情节。  对于此次案件,张磊表示,“认可司法机关对自己故意杀人罪名的认定,愿意接受法律的判决,对于被害人在理性上愿意向他们道歉,因为毕竟无故伤害了他们,但是在感性上对他们没有太多的歉意,觉得他们没有理解我。”

冬雨 发表于 2015-3-24 15:14:40

       就张磊在本案中表现出来的内心仇恨与偏执,以及对法律的漠视,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委托,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对张磊展开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张磊性格偏内向,生活中可以和同龄人交往,但很难和他人维持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较容易对他人产生不信任和敌对的心理状态。内心细腻、敏感、偏执,希望他人能像真心朋友一样全心全意对自己好,但无法容忍周围人的缺点,希望可以结识性格没有任何瑕疵的朋友,所以他在生活中经常用“劣势视角”看待周围人,所以他在人际交往方面常常碰壁。与此同时,张磊面对人际矛盾时缺乏合理的应对手段,容易将矛盾扩大化,并且对于生命缺乏基本的敬畏感和珍惜意识,敢于藐视、践踏法律,最终导致了他实施了此次犯罪。  案后说法  承办检察官表示,对于一个15周岁的孩子来说,仅仅因为室友的几句玩笑,在相处不到10天的时间内,便产生杀念,而且事先经过充分预谋,无视法律的存在,作案手法极度残忍,事后又表现异常淡定,坚信是被害人挑战了自己忍耐的极限所应得到的惩罚,最后甚至认为自己出狱后还是一条好汉。人情的隔阂、人性的冷酷与价值观的扭曲,令人惊悚。  就本案而言,张磊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矛盾解决方式极端。关于本案的作案动机,张磊供述,“他们5个人在一起拿我开玩笑,并且嘲笑我,我就想杀害他们。”可见,张磊的报复心理是他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的直接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难免会有冲突,不求人人面对矛盾时都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解决,寻常之间的打斗谩骂尚在情理之中。倘若因为几句笑话刺伤了敏感脆弱的自尊心,便大开杀戒,以泄私愤,实属极端。  二是法律敬畏之心荡然无存。在法律认知方面,张磊事后供述,“我知道故意杀人是触犯法律的,当时我已经向自己做出承诺要杀他们了,所以也就顾不上会判几年了”。可见,张磊不是不懂法,而是故意践踏法律。由于内心偏执,仇恨使他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法律与报复承诺之间,他选择了后者。这种无视法律约束力的主观故意,极其恶劣。此外,张磊通过上网查询,得知未成年人犯罪不会被判死刑,因而更加无所忌惮,这种知法犯法的故意,更加恶劣。  三是人性残酷、阴冷。在本案中,张磊实施犯罪是有预谋的,事先毒杀不成,后来改为刀杀,血腥暴力,残酷冷血。与激情犯罪不同,张磊杀人不是因为一时的言语冲突导致激情犯罪,而是在室友嘲笑自己时选择了隐忍,并且秘而不宣地给自己的隐忍划了一条底线,而在不知情的室友无意中突破这条底线时,张磊默默地开始预谋犯罪,暗藏杀机,这是相当阴冷的,极具危险性。此外,就其作案后淡定等待抓捕的行为而言,冷血程度,令人毛骨悚然。  四是价值观扭曲变形。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他们害怕牢狱之灾,刑罚尚能对他们起到震慑作用。然而对于张磊来说,“等我从监狱出来以后,还是一条好汉”,坐牢居然成为他今后复出社会的“历练”。这种执迷不悟的背后,是其极度扭曲变形的价值观。在这种歪理邪说的支撑下,漠视生命,践踏法律,无所畏惧,让人不寒而栗。  在这起因几句玩笑引发的血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张磊这一类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在普通人看来,几句笑话不至于大动干戈;而在张磊看来,却要大开杀戒。这种易受伤易报复性格养成的背后,暴露的是一颗敏感脆弱且又偏执的心。通过分析张磊的成长经历,不难发现他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无法与人和谐相处的问题,人际沟通的障碍,致使他陷入孤独、封闭、敏感与偏执的心理泥沼,由此迫使其寻找一个可以全心全意对自己好并且性格没有任何瑕疵的朋友,以慰藉自己那一颗与世隔阂的心。于是,理想化的交友模式,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处处遭遇人情危机,从而产生了失望、怨恨与报复心理,最终导致了以极端暴力解决矛盾纠纷的悲剧。此外,张磊沉迷玄幻小说,而小说中不良的黑道观念,可能误导他建立了扭曲变形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以致坚信自己出狱后还是一条好汉。虽言自古杀人偿命,但错误的价值观却使张磊毫无敬畏之心,反而异常淡定,这是十分可怕并且令人堪忧的。

冬雨 发表于 2015-3-24 15:16:22

       针对此类案件,为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健康成长,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承办检察官认为:  一是在家庭教育方面,家长应避免采用“唯分数论”的教育模式,而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关注孩子的情绪以及心理健康方面。就本案而言,张磊坦言“小学时一般都是前三名,最差的一次考第六名,如果考的不是前三名父母就会说我了”,从中可以看出,过于苛刻的学习要求会给孩子蒙上一层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习上,相对而言,就有可能会忽视人际关系,从而可能导致交际困难,诱发心理疾病。这种教育模式容易培养高分低能人情冷淡的所谓“精英”,但却像“温室里的花朵”一样,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容易出问题。因此,在抓好孩子学习的同时,也要抓好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  二是在学校教育方面,教师应切实担负起教书育人的职责,不但要教好书,而且育好人。对于早出晚归的孩子来说,大部分时间还是在学校度过的,人际关系也主要是在学校培养的,很多性格上的瑕疵也会在学校暴露。比如说,张磊称“自己无法与周围同学维持稳定的人际关系,感觉班里边没人能和自己说话,后来还和班主任产生了矛盾”。对于张磊性格上孤僻、难以相处的问题,学校应该是有所发觉的,倘若学校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疏导,可能张磊就不会中途退学,并有可能在学校的心理干预下得以矫正。因此,在面对“问题学生”时,教师应不遗余力地履行“德育”职责,以“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心态认真抓好学生的心理成长问题。  三是在社会管理方面,尚有诸多不到位的地方。比如说,张磊中途退学便去打工,年未满16周岁,一方面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此,监督管理方面的缺失,使得张磊过早地在社会暴露,实际上是不利于其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相反,由于受各种不良思想的腐蚀,进而走上一条不归路。对此,我们应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社会管理,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他们中途辍学,严格查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尽量给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最后,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院在依法追究张磊刑事责任的同时,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通过依法追诉犯罪,迫使其反思自己的罪行,重构价值观。此外,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将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积极协调监所检察处等部门,持续关注张磊的狱内改造和心理矫正问题。    来源:法治中国

快嘴评天下1 发表于 2015-3-25 07:20:29

目标 发表于 2015-3-27 09: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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