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3-10 22:43:04

民工脚手架上摔伤致残 包工头承包商共担赔责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10 22:46 编辑

   【案情】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农民工在施工中从脚手架上摔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作出判决,包工头王某某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4万余元,被告Z钢结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5月20日,Z钢结构公司与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王某某签订《工程安装协议》,将其承包的粮库工程转包给王某某施工。6月13日,原告许某经人介绍到被告王某某处做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60元。7月13日上午,在粮库工程施工现场,许某站在脚手架上给钢结构刷油漆时,因脚手架移动,许某从脚手架上摔下,随即被送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院至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伴不全瘫、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73天。2007年11月原告就当时产生的各项费用起诉两被告,并得到补偿13834.5元。由于原告一直未愈,先后于2008年8月7日至9月13日、10月14 日至2009年1月11日两次入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2000余元。2009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许某腰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左跟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右跟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3-10 22:44:50

      【法律分析】
       原告许某受被告王某某雇佣,在施工现场从事雇佣活动时摔伤,被告王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救护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告Z钢结构公司明知被告王某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便将其承包的六公里处的粮库工程转包给被告王某某施工,被告Z钢结构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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