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宿舍离奇死亡 妻子所在公司有无责任?
“到现在我也想不通,人怎么就没了呢?”想起2014年12月,从河南老家来宁波看自己的丈夫离奇死亡,45岁的孙美丽(化名)心里就一阵疼。她认为,丈夫在自己供职公司发生意外,公司要对丈夫的死负一定责任。近日,双方协调无果后来到鄞州区塘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解决。丈夫在妻子宿舍意外死亡孙美丽的丈夫姚大童(化名)比她年长一岁,平时没什么不良嗜好,就是心情好时会喝几杯白酒。2014年12月,姚大童从河南老家来到宁波,看望在宁波某工贸有限公司工作的妻子。“2011年,我们夫妻两个都在这家公司上班。”孙美丽说,“2012年,丈夫辞职去别家做了。他之前在这个公司工作过三年,所以公司就安排了职工宿舍403室给我们住。”当天晚上,姚大童和自己之前的四名工友小聚,一时兴起5个人共喝了2斤白酒。据工友事后说,饭后姚大童就自己回宿舍休息了。“晚上9:30左右,我上完夜班回到宿舍,除了床上堆放的衣服,我没看见他人。”孙美丽就到公司周围找了很久,没有发现丈夫身影。直到第二天早上7:00,一位工友急匆匆跑到403室告诉孙美丽,姚大童趴在职工宿舍103室窗外的地上。孙美丽赶过去查看的时候,丈夫早已死亡。经法医对死者的尸表检查,公安机关排查了他杀的可能性。妻子所在公司要负责吗?“上班前,他还活生生的在我跟前走来走去,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就死了呢?”孙美丽想问,丈夫究竟是怎么死的,是不是当晚从403室的窗台摔落死亡的,又怎么会摔落的呢?孙美丽和家人认为姚大童死亡地点是公司,公司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要求公司赔偿。她认为,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职工宿舍窗户未起到防护作用,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54万余元。公司方则认为,姚大童的死亡与公司设施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美丽找到鄞州区塘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解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塘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这个调解请求后立刻展开调查,结合公安机关勘验笔录给出了调解意见。“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事发公司的职工宿舍安装有铝合金窗框,且高度符合住宅设计规定标准,具有防护作用,公司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民调解员告诉记者。同时,人民调解员告诉孙美丽,宿舍仅供职工居住,并不对社会公众开放,不属于公共场所,并没有证据证明姚大童的死亡与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调解中,姚大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原因在于自身没有注意安全。”调解员说,但考虑到事情发生在公司,公司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其家人一定经济补助,以安慰孙美丽的丧夫之痛。孙美丽及家人接受了镇调委会的调解方案,于2014年12月18日和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由公司补偿孙美丽丧葬费、抚慰金共计15000元。事情至此已经圆满结束,没想到孙美丽及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并要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52万余元。法院就该生命权纠纷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公司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孙美丽的诉讼请求。来源:现代金报 记者 王莎通讯员 程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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