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活“工资化”,能保护我的权益吗?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12 21:39 编辑【问】 我结婚后和老公来到了城里,我主内,他主外。我在家做家务,他在外打工、揽活。经过二十多年的打拼,他注册了一家公司,成了一个怀揣百万的老板。但是,随着资产的增长,他和我的感情距离却逐渐拉大,他嫌我不温柔,形象欠佳。这些我都忍了,可他竟提出了离婚。最近,有政协委员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请问,这样就能保护我的权益吗? (蔡女士)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12 21:41 编辑
【答】
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是本次全国政协会议的一个提案,有人认为这个提案不容易实行。
其实,不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你的家庭劳动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或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这无疑是对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的认可。
在约定财产制中,《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也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也对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作出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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