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狗追小狗跑 主人护犬摔伤可否获赔?
眼看别人家的大狗追赶自家的小爱犬,主人不由心疼地抱起爱犬,结果后退躲避时不慎摔倒致背部脊柱骨折,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近日,鄞州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居住在鄞州区古林镇某村的姚大妈牵着自家的宠物小狗在村里散步,突然从路边跑出来一条狼狗并追赶起了她家的小狗。姚大妈担心爱犬受伤,赶紧抱起来后退,不慎跌倒。狼狗的主人老张发现后将姚大妈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经诊断姚大妈L1椎体压缩性骨折。 为此,姚大妈将老张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3500余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其饲养的狼狗有看管义务,正因为没看住才使得狼狗突然出现,姚大妈去抱小狗后退时摔倒。 被告则答辩称:“因为居住在乡下,那里的狗都是放养在外面的。我家的狗只有五个月大,是杂种狼狗,当时没有扑向原告,也没有向原告叫,更没有咬人,原告是自己摔倒的。我认为我们是没有责任的。”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饲养的狼狗扑向原告的小狗,原告为避免小狗受到伤害而抱起小狗进行躲避,属于正常的避险行为,由此造成原告受伤,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避险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自身摔倒受伤,原告本人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约2500元。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杉) 相关知识: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例如,甲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为了躲避汽车的碰撞,将乙撞倒。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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