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3-21 10:13:08

【转帖】不满丈夫私自售房要求婚内财产分割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1 10:15 编辑

   【案情简介】
  1983年,王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03年以后,夫妻俩先后购置了宁海城区某路段两间街面地基、坐落于上海金山国际贸易城的一幢房屋以及宁海城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宁海城区落地房一幢、宁海桃源街道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但夫妻俩的幸福指数并没有随资产的增长而上升,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9年3月,王女士甚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
  去年8月,王女士发现陈先生瞒着自己私自登报出售房屋,遂以陈先生私自转移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他们共有的5处房产。陈先生认为,两人并未离婚,妻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陈先生还解释,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出售房屋启事是两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并没有私自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
  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谓“重大理由”是指出现了可以分割的事由,如果不分割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王女士主张以陈先生私自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婚内财产分割证据不足,如果一定要分割,其必须举证证明在共有关系存在期间出现了不分割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理由,但此案中的王女士无法举证证明有这样的重大理由存在,因此,法院依法将其诉请驳回。

      来源:宁波日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转帖】不满丈夫私自售房要求婚内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