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为何无法律依据
工伤补助不分城乡差别——律师详解河南小伙救人牺牲“同命不同价”为何无法律依据本报记者 潘志贤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5月29日 08 版)“同命不同价”,再次刺痛了公众的神经。近日,有河南媒体报道称,在外打工的河南小伙王超杰遇工友落水,他和一东北小伙救人,工友得救,两人却不幸遇难。谁料,悲痛欲绝的王父又被告知:那名一起遇难的东北小伙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元,而自己的儿子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元。
同样是见义勇为,同样是因救人而死亡,但因为一个是城市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赔偿竟然相差一倍有余,“同命不同价”的议题借由一个典型案例,再次引发巨大的争议。
鲜为人知的是,王超杰所干的工程,还是个“层层转包”工程。 施工方叫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冯氏彩钢,而冯氏彩钢将活又承包给了包工头于某。
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师告诉王超杰的父亲王利军,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只能赔偿19万多。至于“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对此,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表示,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师如果当时确实有那种说法,实为不妥,也无法律根据。
赵钰涛认为,王超杰入职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其所在公司不能仅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还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这件事发生在王超杰被公司委派去干活期间,因此,事发后,王超杰所属的公司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王超杰所在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补助事宜。而工伤补助,是不分城乡差别的。” 赵钰涛说,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近年来,随着“同命不同价”案例屡屡发生,关于“同命不同价”及其法律依据引起的争议,一直都有不同的声音。同时,一些法律也早已摒弃了“同命不同价”的立法思维,比如2010年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就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目前,在社会司法救助和媒体的帮助下,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找到王父协商,称赔偿方面不再涉及户口差异。经过协商,三方达成协议,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答应补偿30万元,已于22日完成。冯氏彩钢欲补偿20万元,因包工头于某至今不露面,目前尚未到位。
王超杰弟弟王超凡提供的一份青海方面和他们家属就此事签订的“协议书”显示,西宁天瑞有限责任公司是甲方(发包公司),包工头于某是乙方(施工方)。鉴于王超杰因救人死亡以及王超杰家属提出“希望甲乙双方能给予经济赔偿”的愿望,甲双乙方和王超杰家属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向其家属支付30万元,乙方也向其家属一次性支付20万元。
“协议书”没有注明支付期限。目前,甲方的30万元已一次性兑现,但乙方的20万元截至5月26日依旧没有支付。26日上午10时,新乡卫辉唐庄镇六庄店村,哀乐震天,是为王超杰遗体告别仪式。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称,已与青海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沟通了此事,现在需等对方确认核实,“我们会一直关注这件事并督促青海方面尽快解决”。
本报郑州5月28日电
熟悉法律才能合理使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散木 发表于 2015-5-30 06:01
熟悉法律才能合理使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得学习法律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5-30 10:25
得学习法律
虽然,法律前面不能完全做到人人平等,但懂法律的,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散木 发表于 2015-5-30 12:15
虽然,法律前面不能完全做到人人平等,但懂法律的,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原来如此好用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5-30 12:41
原来如此好用
不懂只能被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