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5-6-9 15:15:55

案例|搭“顺风车”遇车祸,谁担责?

       导读: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出门搭个“顺风车”更是“小意思”。然而,遇到车祸,伤人破财,便是“大麻烦”。在情理法的交融与冲突中,巨额赔偿谁来承担?


  

  事件还原:  今年3月底,新疆吉木乃县农民王扬驾驶自家的皮卡车刚出院子,迎面遇上邻居汤强,两人聊了几句。  “出门?去哪儿?”  “种子没了,到福海买些。”  “捎我一段呗,我去串亲戚。”  “顺路的事,上车!”  于是,王扬开车,两人有说有笑地出发了。然而,愉快的旅程却因为意外戛然而止。途中,王扬因超速行驶,遇到险情后处置不当,致使皮卡车撞上水泥墩后向左猛转,坐在副驾驶座、没系安全带的汤强被甩出车外,身受重伤。  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扬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汤强在医院治疗花费10万多元,王扬支付了3万元。  搭“顺风车”却差点搭上性命、至今无法正常劳动的汤强向王扬提出索赔。  “我好心拉你,谁知道会出事,我又不是故意的。”觉得委屈的王扬想到了保险公司,他的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发生事故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个案件中产生保险效力的只有座位险,限额1万元。”保险公司称,因为汤强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  而王扬说,他买第三者责任险时,合同约定最高限额10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出于“好心”的王扬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汤强到底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助人为乐却“惹祸上身”,这事有点“说不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谐、友善,帮助他人应该提倡。如果让好心人吃亏,大家以后都不愿意做好事了。”有人认为,既然车主免费提供搭乘服务,他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公平,也符合情理”。  “自愿搭车,不能代表自愿遭受事故,搭便车搭的是方便、安全,不是奔着事故去的。”也有人认为,车主应当承担责任,“不好好开车,出了事故,肯定得赔啊。”  对于汤强的“身份”,多数人认为,汤强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属于“本车人员”。但这种观点遭到了反驳,“他是在车外受伤的,应当是‘第三者’,除非有证据证明他在车内受伤”。
  说法:  “搭‘顺风车’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新疆吉木乃县司法局副局长李常旭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驾驶人不因搭车人无偿乘车而免责,但如果搭车人有过错,可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李常旭解释,王扬超速行驶,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汤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汤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系安全带保障自身安全,其本身亦存在过错,可减轻王扬的赔偿责任。  “本车人员”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内承载的人员。”李常旭分析,由于机动车为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不变的身份。本案中,事故发生前汤强乘坐于副驾驶座上为“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汤强被抛出车外,完全脱离车体后摔伤,其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而其所受伤害是因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综合本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汤强的损失,不足部分由王扬按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  如今,搭“顺风车”很常见,建议广大读者不要因为“责任”而产生顾虑,只要驾驶人谨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就能规避风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法制网 潘从武 通讯员 武运波

冬天爱情可乐 发表于 2015-6-10 08:37:01

这要买第三者险的。

haijie808 发表于 2015-6-11 10:49:08

冯大姐 发表于 2015-6-11 16:14:09

真是为难啊!我村里这次就是出了这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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