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农妇几句闲话断掉一只小拇指
【 案情简介】几句闲话引来一番厮打,进而引发一场官司。近日,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詹某致伤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5898.16元的20%即3179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被告梁某在帮本村村民邱某寄秧过程中,与人说起原告詹某跟其过世的老公公有关系。原告詹某听说后,于2009年5月4日下午13时左右,与其丈夫刘某找到被告梁某家,原告詹某即上前质问被告梁某有无说过侮辱其言语,被告梁某矢口否认,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一起。原告詹某之夫上前让被告放手,被告不放,原告及其丈夫将被告按倒在门前的阶沿上,三人在厮打过程中,原告弯腰用手扇被告嘴巴时,被告顺势将原告右手小拇指咬伤,后被他人拉开。
原告因右手小拇指出血被送到本村卫生室进行消毒、包扎、并注射抗毒素针后回家。2009年5月27日,原告因右小拇指经该村卫生室治疗仍有明显肿胀入住谷城县中医院治疗20天,花医疗费4880.20元。医生诊断:右小指脓性指头炎,行右小指截指术后抗感染治疗。2009年6月22日,湖北省谷城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谷法医司鉴定(2009)第207号法医鉴定书,鉴定詹某右小指缺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嗣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经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引起本案诉讼。 【法理评析】
原告詹某与被告梁某系同组村民,本应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由于被告梁某无端猜疑她人,挑起事端,造成原告詹某误解,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厮打。对事故的发生,被告梁某存有一定过错,对原告詹某因此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本案原告詹某而言,对于被告梁某的所为,非但不能理性对待、冷静处理,而且还在时隔数日后,与其丈夫找到被告家中寻事,导致矛盾的激化,在相互厮打过程中造成右小拇指被咬伤,其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其在受伤后未能及时进行救治,贻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导致伤口发炎并致残,加重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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