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3-25 20:13:53

【转帖】余姚一妇女产后腹痛十三年 医院被判赔三万多元

    宁波日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余 法)自从剖腹生了孩子,13年来,许女士的腹部一直疼痛不止。为了养病,许女士一直在家休养,最后不得不再做一次手术。多次和医院协商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做剖腹产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1万元。3月23日下午,余姚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当初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许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生完孩子后腹痛难忍
  许女士家住余姚市小曹娥镇。1995年5月,许女士经过剖腹产手术后,顺利地产下一子,但她没有想到,这是噩梦的开始。
  许女士回忆,当时她一共住院7天,腹部的手术切口在孩子满月后还是感觉一阵阵地痛,不能弯腰、下蹲,根本无法工作。当时她以为这是刚生过孩子的缘故,医生也只是说这和她自身体质有关,会慢慢好起来的。于是,许女士一直在家里养病。
  几年过去了,腹痛一直没有停止。2003年,她发现当初手术的切口红肿化脓,她赶忙到医院就诊。但是,医生给她做了多次去腐肉、消炎手术,都无法治愈她的伤口,她每隔一个月要去医院看病。刀口有将近10厘米长,好了这端,另一端又开始化脓了。
  2008年11月,无法忍受伤痛的许女士到浙江省邮电医院做了切除息肉、疤痕组织的手术,解除了长达13年的痛苦。
  “她的病对家里的影响太大了,不能工作,还要看病,我平时打工挣的钱都给她看病花完了!”许女士的丈夫说起这些年的生活,无奈地摇摇头。
  司法鉴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腹痛治好后,许女士和丈夫越想越觉得是当时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时没处理好伤口。于是,他们多次和医院协商处理此事,但均无结果。许女士和家人商量之后,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误工费等12.1万元。
  “医院的治疗没有过错。”医院方面在开庭中这样辩护,他们查阅了当年许女士的医疗记录,当时手术是成功的,许女士顺利产下一子。医院称,出现这种情况,与许女士的体质有关系,在手术之前,他们也明确告知了患者会发生其他并发症的可能性。
  针对医院的说法,许女士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司法鉴定部门认为,1995年许女士在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时,虽然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切口愈合不佳,切口下端线头异物反应、缝线残留,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且此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0%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剖腹产时,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伤口愈合不佳,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存在医疗过错,使原告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院在术前告知原告许女士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是其作为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并不能据此主张免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医院方认为许女士出现切口破溃与其自身体质有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许女士在出院后对剖腹产切口处产生的问题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对此后久治不愈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最后认定由被告方医院承担90%的损失,根据原告许女士提供的各项损失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许女士各项损失3.2万余元。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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