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出台百姓维权有新招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历时七年、经过四次审议,共计92个条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出台的又一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号称“维权圣经”的侵权责任法,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生活万象都息息相关,并规定了诸多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的事项,必很快直接影响老百姓的法律生活。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解决了他们生活中的哪些问题,他们将如何行使这些现有的法律权利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8 13:56 编辑
【法条解读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禁止过度检查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了以医疗诊疗规范为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可以认定为不必要的检查。
【案例解析】
刘先生得了轻微感冒,去其附近某家医院就近治疗。刘先生主诉流涕、发热症状,医生除了给他测体温、做血常规之外,还要求他进行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刘先生就是伤寒感冒。就本案而言,刘先生主诉感冒症状,医生在正常查体、验血未发现异常的情况下,继续做脑CT、核磁共振等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8 14:03 编辑
【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医疗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及侵权责任,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的病历资料及相应的个人信息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范围,受侵权责任法的合法保护,患者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
小张作为某小区社区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为患者小李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及为小李治病的过程中,知道了小李有关既往病史等个人信息。之后,小张出于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与其比较熟悉的小区其他人员透露了小李既往病史中的特殊症状以资取乐。结果这个信息很快在小区传开,小区的人见到小李后都拿小张透露的信息取笑小李,小张作为医务人员未经小李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小李的社会评价降低,小张的行为则构成对患者小李的侵权。 【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
小王到某医院妇产科建立围产保健档案,并定期到该医院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后在该院进行生产。结果在生产过程中,胎儿发生宫内窘迫,产出之后,患儿又出现严重脑部缺氧症状。医院在未向小王及家属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对患儿进行了多项检查,称患儿属自身疾病所致,经该医院治疗并无大碍,要求患儿立即出院。小王出院后发现患儿没有其他正常孩子的生理反应,后经检查,发现患儿重度脑瘫。小王要求该医院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鉴定,结果该医院拒绝提供病历原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推定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8 14:03 编辑
【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无侵权可能的使用人补偿原则,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高空抛物能确定责任人的情形不适用;第二,能证明不是侵权人的邻里不用补偿;第三,本条规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邻里共同承担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
小李一日饭后在某小区13门楼下散步,突然被该楼门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到头部造成重伤,顿时昏迷。小李抢救之后不记得是被谁扔下的烟灰缸砸到头部,该小区也没有监控探头,经警方调查也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损害,于是小李起诉了13门的所有居民。如果13门的居民无法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那么由该楼门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对小李人身损害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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