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7-7 20:10:50

深夜醉卧马路 男子被撞身亡

深夜醉卧马路 男子被撞身亡家属告了所有嫌疑车辆 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判决其中一名司机担责2015年07月07日东南商报 漫画 章丽珍   深夜,一名男子醉卧在马路上,等到路人发现时,他已经没了呼吸。  交警认定他死于车祸,但在排查了事故时段路过的所有车辆后,交警居然没有在被查车辆上找到与事故符合的痕迹,最后只能确定5辆车有重大嫌疑。  男子的家属悲痛之余将5辆车的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一共14方,都告上法院,索赔120余万元。昨天,鄞州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记者 胡珊通讯员 尹杉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7-7 20:11:01

  “睡不着”的他死在马路中间
  死亡男子叫阿峰(化名),30多岁,山东人,在邱隘一个工地打工。
  事故发生在去年4月的一个晚上,最后见到他的,是他的朋友小冯,“那天晚上,他走到我家门口,说是睡不着,我们聊了两句后,他就走路回家了,我不知道他喝没喝酒。”
  但几个小时后,阿峰被人发现醉卧在邱隘青年路与邱隘大道路口中间,身体左侧还有一个酒瓶,好几个经过的路人报了警。
  当晚11点10多分,又有路人报警称,这名男子躺在邱隘大道路口东侧的人行道上,嘴往外吐血,生命垂危。
  等交警赶到时,阿峰已经没有呼吸。之前不少路人看到的那只酒瓶,在他身体东侧道路右前方7.8米的路段上,瓶底已经破碎。
  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阿峰的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7-7 20:11:10

  到底是谁撞的?
  交警部门根据调取的摄像头视频、当晚接到的多个报警电话记录以及事故路段经过人员的陈述确定,事故发生前后,即当天23时08分35秒至23时11分16秒,共有5辆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通过。
  可是,当交警找到这5辆车进一步进行痕迹调查时,却陷入困境。这5辆车上居然都没有跟车祸有关的明显痕迹,而且5辆车当晚的驾驶员都称,自己当晚没有撞到人。
  最终,交警只能确定,这5辆车都有重大肇事嫌疑,但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去年7月,阿峰的家属将5辆车的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一共14方,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万余元,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并要求一并处理商业三者险。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7-7 20:11:20

  多项证据指向一辆小车
  去年9月,鄞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4名被告都辩称己方车辆没有和死者发生碰撞,不负赔偿责任。
  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是事故现场第一时间的目击证人吴先生的证词。
  “当时,我和我同事都在事故现场附近,听到了砰地一声。几乎是一种本能反应,我向发出声音的方向看去,看到一辆银灰色的三厢小车在邱隘大道路口东侧的人行道附近倒车后,绕过地上的人,由西往东沿着青年路开走了。于是我和同事马上赶过去,看到人行道上躺着一个男人,身子左侧着地,头朝北,脚朝南,身体还在颤动,口吐血沫。同事马上打电话报了警。”
  符合“银灰色三厢小车”特征的,是5辆车中最后通过的一辆车。车主姓陶。
  在庭审中,他对于当时的情况是这么描述的,“当时我车速很慢,听到车上的朋友说前面有人,就踩了刹车左右看路,但未看到人。停车后,我伸长脖子张望也只看到衣服,没有看到人。”
  当法官问他,在没有看到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直行通过而停车时,陶某没有回答。
  法官又问他,车子离人那么近的距离,为什么不下车查看,陶某解释因当时朋友说没有碰到,而且另外还有朋友在家等他,所以离开了。“后朋友又说有点血迹,这才报警。”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7-7 20:11:29

  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5辆车是否与阿峰发生碰撞,与阿峰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综合分析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后,认为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具有高度盖然性。
  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事故前后现场的血迹和酒瓶、目击者的证言、鉴定结论判断,可以判断事发的时间段、事故原因和肇事车辆的范围。
  第二,目击证人吴先生称,在砰地一声后,现场是一辆银灰色轿车在倒车,以及随后他们看到了重伤的死者。
  第三,根据尸检报告及鉴定人员的陈述,死者是仰面躺着被撞击,致命伤在左下颌骨,外力作用方向从左到右;死者伤痕受力方向不同,是在一个过程中形成的,有可能是个“来回”。死者生前头朝西北、脚朝东南仰面躺在路上,陶某驾车由西向东经过事发路段,其停车及倒车的过程符合鉴定人员描述“来回”的一个过程,且力的方向与尸检报告描述一致。
  第四,陶某在两次笔录中陈述的关于刹车方式、停车前是否看到行人及车辆有无碰到地上躺着的人等内容前后矛盾。而他在庭审中关于停车前及停车后所看到情况的陈述与之前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也互相矛盾,在未看到人的情况下停车不符合生活常理,亦未进行合理解释说明。陶某还在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隐瞒了驾车过程中打电话的事实。在交警部门查实后,陶某才承认该事实,故属于隐瞒事实。
  第五,从监控视频来看,另外4辆车均是径直平稳通过事故现场,它们距陶某驾驶的车辆经过时间分别间隔1分52秒、1分32秒、11秒及6秒,这么短的时间内,两名目击证人在陶某车辆经过之前未听到其他异常声音;死者身上没有碾压伤,如果该四辆车中有车辆与死者发生碰撞,不符合鉴定人员所述死者多处伤痕是一个过程形成的特征;该4辆车经交警部门勘查检验均未发现与死者相吻合的痕迹,可以认定该4辆车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故该4位被告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鄞州法院认为,陶某驾驶车辆与阿峰发生碰撞并造成其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遂一审判决:陶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阿峰家属经济损失10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阿峰家属经济损失40余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陶某没有上诉。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7-7 20:11:39

  ■相关连接
  什么是“高度盖然性”?
  所谓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即是可能性,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仅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
  另外,承办法官认为,陶某驾车驶离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首先,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陶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2次检查勘验,均未找到与死者人体组织有关的相关证据;第二,交警部门经过多方面调查,仅确认了重大嫌疑车辆,未明确具体肇事车辆;第三,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第四,原告及各保险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陶某明知车辆与阿峰发生碰撞,故意驶离事故现场。因此,法院认为陶某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求租房 发表于 2015-7-9 22:43:07

还好我不会喝酒,所以不用担心这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常人居 发表于 2015-7-11 22:29:15

我顶一下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7-12 08:39:58

求租房 发表于 2015-7-9 22:43
还好我不会喝酒,所以不用担心这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很好!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7-12 08:40:24

常人居 发表于 2015-7-11 22:29
我顶一下

顶顶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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