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4-1 18:55:01

201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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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
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201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6号

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4-1 18:57:07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4-1 19:0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已于2010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此复。

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4-1 19:01:55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4-1 19:03 编辑

201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人民法院报记者就《批复》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

      问:《批复》的出台背景如何?

      答: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实践中很不统一,有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的适用复核程序;有的开庭审理,有的书面审理;有的对被判处死刑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作出同意一审判决的裁判,有的只是笼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地法院多次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批复》。

      问:制定《批复》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批复》解决的是此类死刑案件审理程序问题,制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批复》的指导思想,一是区分案件性质,明确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仍属于刑事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理。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采取分别审理,其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适用二审程序,刑事部分则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依法进行复核。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审理死刑案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二审全面审查、一并处理原则,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都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即使没有刑事上诉、抗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死刑案件,第二审法院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三是充分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真听取被判处死刑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问: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

      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该条款确立了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全案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因此,本《批复》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裁判文书中,要明确二审审理范围包括对死刑判决的审查意见和处理结果。

      问:在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为什么《批复》会要求此类案件开庭审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根据这一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必须一律开庭审理。实践证明,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二审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不利于保护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我们认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严格的审理程序。通过二审开庭,听取控辩各方意见,包括未上诉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确定罪责,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公平公正,共同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批复》明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刑事第二审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强化了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同时,考虑到目前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的二审开庭任务极其繁重,故《批复》又将必须开庭审理的范围限定在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以尽可能减轻二审的负担。对于非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开庭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作出统一规定。

      问: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

      答: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也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上级法院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民事第二审。刑事部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实践中,有的高级人民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代替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是否同意第一审死刑判决不作出裁判,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鉴于节约司法成本和案件本身的关联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来审理。因此,《批复》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汪洋中的孤岛 发表于 2010-4-4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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