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4-1 20:40:17

【转帖】政府行为不能背离合法性

   “城管局不分青红皂白拆除太阳能热水器,怎么都说不通。”去年下半年,叶县城关鑫鑫花园小区一期工程竣工。有些业主入住之前,在房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可是,没过几天,业主们就接到县城管局的通知,小区内不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为它影响了小区形象,已安装的要限期拆除。业主们只好找经销商将自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掉。(1月16日《人民日报》)    
      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有何过错?节能、环保、安全、方便生活,可谓一举多得。不仅如此,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显然,叶县城管局的拆除行为明显有悖于此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毫无疑问,公民用什么样的热水器、如何安装、影响不影响小区的形象,这本属于小区人们自身的事情,对此政府也要管,这反映出的是政府职责不清。现代社会要求政府须严格做到“有限责任”,这也是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规出台之初衷所在。这些法规都从“有限责任”的角度明确了政府部门该管的则管、不该管的则绝不过问,做到“言之有据、行之有序、动之有规”。    
      而纵观我国所有法律法条,都找不到有关“小区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若影响了小区形象必须拆除”等等的规定。换句话说,叶县城管局的拆除行为是“言之无据、行之无序、动之无规”的。事实上,随着时代的进步,有限责任政府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微妙变化,政府的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不单单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还在于政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正义性,从而使依法行政上升为合法行政。
   反观时下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比如城市管理条例等,为了追求所谓的“城市形象”,规定市民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干。其实,这些行为都面临着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的三重拷问: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目的;行政主体在选择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和情理。叶县城管局不许小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这种行政行为,明显不具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跟现代政府的“合法行政”是格格不入的。
      来源:新华网

汪洋中的孤岛 发表于 2010-4-4 18: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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