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乡村医生邱某在宁波为一名产妇接生,因严重违反用药常规,导致孕妇产后大出血死亡。日前,宁波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邱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案情简介】:
邱某是贵州省大方县人,1994年毕业于贵州省毕节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1995年4月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并在当地县城开了一家私人诊所。2004年起,邱某来到宁波,从事医疗活动。小到治疗感冒大到接生,邱某一般都为一些外地人看病。
去年9月14日,宁波江北区洪塘街道一处租住房内的孕妇张某临盆,邱某给张某接生。在接生过程中,邱某给张某用了催产素。张某生下孩子后,邱某就离开了,但是产妇张某此后却发生大出血而死亡。
事发后,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张某的死亡跟邱某没有按常规使用催产素有直接因果关系,邱某应承担完全责任。检察院由此以邱某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中,邱某提出,他在1995年取得了乡村医生证,不属于非法行医。江北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邱某的抗辩理由,一审认定邱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法理评析】
邱某是否具备医疗资格是该案的关键问题。邱某认为自己具有乡村医生证书,不属于非法行医。这样的辩解并不成立。理由是,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邱某虽然具备乡村医生证书,但只能在其当地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而邱某到宁波后没有提出任何执业注册的申请,更没有得到宁波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批准,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应属于非法行医。
因此,邱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造成产妇死亡,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除了要承担刑责外,邱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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