泪痕残 发表于 2015-8-1 11:03:40

夫妻“借精产女”离婚后争抚养权

      

      (网络配图)  
       张先生与王女士“借精产女”后离婚,双方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打起了官司。王女士称,女儿并非张先生亲生,而是自己“借精”怀孕所生,因此女儿应归自己抚养。张先生则称,女儿与自己感情好,且自己更有经济实力。7月22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离婚官司打了6年  7月22日下午4点20分,王女士走进法庭,身穿白色无袖衬衣、黑色短裙,显得干练。见旁听席上有摄影记者,王女士大声表示拒绝采访,不许拍照。在张先生走进法庭后,法官宣布此案二审开庭。  据了解,双方在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经双方同意“借精产子”,女儿乐乐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2008年3月开始分居。  王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09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乐乐的抚养权,要求张先生支付乐乐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以及双方分居时乐乐与其一起生活期间的抚养费10万余元。另外,就3套房产、一个车位以及家用电器等财产进行分割。  在一审时,张先生不同意离婚,称对孩子不好。但他同时表示,如果离婚孩子应由他抚养,因为王女士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  在一审时,王女士表示,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乐乐属于自己“借精”所生,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乐乐应由自己抚养。  张先生提出,从法律上讲自己与乐乐是父女关系,两人感情很好,而王女士没有稳定的收入,所以应由自己抚养女儿。  今年4月,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双方因矛盾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女儿乐乐虽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但二人没有血缘关系。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且经过调查王女士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乐乐的经济条件,因此法院判定乐乐由母亲抚养,同时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乐乐18周岁为止。同时,张先生名下的3套房屋,其中两套归张先生所有,一套归王女士所有,同时根据房屋的价格,判决张先生支付王女士450万元折价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女儿争夺战  7月22日,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王女士向法院提交的收入证明是假的,要求法庭调查真伪。他表示,离婚可以接受,但女儿判给母亲不能接受。  “首先,王女士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女儿,同时,孩子跟我以及爷爷奶奶感情非常深,这么多年一直是跟我们生活。”张先生坚持认为,女儿判给自己更合适。  “女儿跟我感情更好,她告诉过我,希望跟我在一起,说在你们家生活有压力,不愿伤害你们才没有说。”王女士极力否认,还表示自己在外企上班,有着丰厚的收入,完全可以抚养女儿。  “我进法庭前还跟女儿通了电话,她说放暑假要过来跟我住上半个月。”张先生辩称。  此外,双方还就财产问题展开辩论。张先生认为,其名下的3套房产中,有两套是由其父母出资,属于婚前财产。另外一套房产是由其父母出首付,他与王女士共同还款。  王女士认为不是这样,但因为当时购房及贷款的一些手续问题,目前无法提交证据。  庭审结束后,王女士拒绝接受采访。今年43岁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出生在我国某卫星发射基地,14岁回到北京生活。因为辐射等多种因素,导致他丧失了生育能力。  张先生称,2002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王女士,两人相识3个月便闪婚。婚后张先生才得知自己无法生育,于是和妻子商量,决定进行人工授精。双方父母得知后都没有反对。2004年,女儿乐乐出生,全家人都将她视为掌上明珠。  当记者提问“借精产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及具体经过时,张先生说:“我们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我是她唯一的父亲。孩子是未来的延续,是家庭的希望,是我和父母内心的寄托。我可以不要一分钱,但我不能没有孩子。”他同时强调,程序完全合法,但未做具体说明。  “我做到了一个父亲能做的所有的事情,我的感情是真挚的。女儿出生后,我没让她用过一片尿不湿,所有的尿布都是我亲自洗。”谈起女儿,张先生的眼圈开始湿润。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会尽最大努力争取乐乐的抚养权。  据了解,乐乐今年11岁,读小学,平时与母亲住在一起,基本每个周末都会到张先生家住。       律师说法       “借精生子”父女关系成立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告诉记者,乐乐是在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借精生子”是经过双方同意共同决定的。虽然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两人是父女关系,张先生对女儿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陈飞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此外,对于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也会予以考虑。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吴京华

Mr壊 发表于 2015-8-1 13:09:04

{:6_287:}

冬季 发表于 2015-8-2 00:28:10

lotus0815 发表于 2015-8-2 17:15:03

路过

快嘴评天下1 发表于 2015-8-3 08:16:07

wangxuji476 发表于 2015-8-3 14:26:51

碰到这女的认倒霉吧;P

追求心如止水 发表于 2015-8-3 20:54:04

可怜的孩子

宁王轩 发表于 2015-8-4 09:38:41

这官司一定要打,支持这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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