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宁海一男子因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最终被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金1万元。近日,宁海法院执行了这样一起案件。 宁海人冯某今年40余岁。2012年,因经营所需,冯某向张某租用了厂房,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每年的租金近40万元。前两年,冯某都按时缴纳了租金。到了第3年,冯某称资金周转困难,先缴一部分。一转眼大半年过去了,但冯某却迟迟未支付剩余的20万元租金。2014年底,张某将冯某告上了宁海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暂时查封了冯某的四台机器。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冯某在限定时间内付清租金,而张某将厂房再租给冯某一年。 调解协议生效后,冯某支付了部分欠款,但一直未支付完毕。张某多次讨要无果后,于今年7月向宁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后发现,冯某已经擅自处置了先前被查封的机器设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冯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但鉴于冯某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与张某自行达成和解,最终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的决定,冯某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来源:宁波日报记者王伊婧 通讯员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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