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为何需赔偿事故损失?
[案情]
四个月前,杨某驾车外出时,因占道行驶,导致对向的一辆摩托车为避让而驶出公路外,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此,杨某赔偿对方2万元。之后,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已经垫付的赔偿款,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杨某驾驶的小车并没有与对方发生直接碰撞,因而不构成交通事故,杨某自愿赔偿对方2万元,不能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为此,杨某起诉。
[说法]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在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杨某已经垫付的赔款。
实际上,本案同样属于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只要车辆在相关路面上行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便构成交通事故,而不管车辆之间是否发生了直接的碰撞。此外,在本案中,对方为避免发生严重事故,不得已采取避让措施,驶出公路外,属于紧急避险,根据相关法律,“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杨某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再从保险公司角度看,根据有关规定,只要侵权人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权益受损,保险公司就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来源:宁波日报 梅生)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
1、 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某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路过 保险公司赔钱好像不容易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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